越南税务规定:年入10亿盾以上电商经营者强制开票

根据越南税务部门的说法,第68/2026/ND-CP号法令和第18/2026/TT-BTC号通函对家庭和个体企业的税务管理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从收入门槛到申报方法和电子发票的应用。
国际税务政策司(税务司)副司长范氏明贤在分析新税收政策的内容时表示,如果家庭和个人经营者确定其当年生产和销售商品及服务的收入为5亿越南盾或以下,则必须按照01/TKN-CNKD表格申报实际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并最迟于次年1月31日将表格送交税务机关。
年营业额超过5亿越南盾的企业,以及年营业额在5亿越南盾至30亿越南盾之间的家庭,可以采用按营业额百分比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据此,企业和家庭需按季度使用01/CNKD表格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项。
此外,营业额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或者营业额在5亿越南盾至30亿越南盾之间但选择按实际收入计算税款的企业,将按照不同的机制申报其收入。
对于此类企业,年营业额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需按月预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项;年营业额为500亿越南盾或以下的企业,则需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每年进行一次,最迟不得晚于次年3月31日。
据范氏明贤称,该法令还规定,年应税增值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越南盾的企业必须采用电子发票。

如果一个企业家庭拥有多个营业地点,发票将使用该家庭的税务识别号码,但每个营业地点的地址必须在发票上清楚地注明。
“如果新成立的企业,或者上一年营业额低于10亿越南盾,但本年度应纳税增值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越南盾的企业,必须在累计收入达到该门槛的纳税期最后一日起30天内完成电子发票注册,”范氏明贤强调说。
据国际税务政策部门(税务部门)的一位代表称,第32/2025/TT-BTC号通知允许企业完全授权电子商务平台为平台上的销售交易和服务提供开具发票。
授权完成后,电商平台必须通知税务机关,电子发票将显示双方的完整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税务识别号。实际上,一些平台在卖家授权后已经实施了这一机制。
针对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可能拒绝代表卖家开具发票的担忧,税务部门的一位代表表示,关于发票和单据的第70号法令明确规定了以下原则:当发生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时,卖家必须依法开具发票。
对于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且年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人和家庭企业而言,开具发票是一项强制性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