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 日起全国推行!跨境电商 9610 出口退货可跨关区办理

一、新政正式落地!4 月 1 日起全国推广跨境电商出口跨关区退货模式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2026 年第 24 号),宣布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本公告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的监管模式。
此前,海关总署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 2024 年第 167 号),明确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 20 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现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

二、新政核心规则明确,企业经营需满足规范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此次全面推广的跨关区退货模式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与经营要求,核心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限定: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 “9610 模式”。退运场所要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企业经营规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通俗地讲,就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商品,一旦在海外发生退货情况,商品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在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例如,从上海出口的商品,可选择从杭州、成都、宁波或青岛等口岸退运进境。

三、一年试点成效显著,行业痛点得到有效破解
据海关方面介绍,该措施旨在解决传统模式下 **“退货难、成本高、周期长”** 的行业痛点,为企业提供更便捷、更经济的退货通关解决方案。自试点以来,截至 2026 年 2 月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跨关区退货共计 38.13 万票,货值 0.94 亿元。
物流企业负责人吴华林在接受采访时直言:“以前我们最头疼的就是退货的物理链路不通,在新政没有出来之前,我们是哪个口岸出就要哪个口岸退。现在新出了这个新政,把关区退货这道‘墙’给推倒了。让跨境物流真正地实现来去自如。”
杭州海关口岸监管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科副科长卢熙表示,跨境电商的货比一般贸易更加复杂一些,对物流时效要求比较高。现在有一种更加灵活、更加便利的方式可以选择,对企业来说更加经济也更加便利。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峄测算,就近退运的话,每一单退货可以为企业节省 10 元到 20 元的物流成本,同时也可以缩短整个退货商品的周转周期。

四、税收优惠叠加新政,跨境电商企业再迎降本利好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跨关区退货政策的全国推广,与此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将进一步为跨境电商企业减负纾困。
今年 2 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公告同时明确,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其中规定的 “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 “原状”。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宋向清表示,对企业而言,跨关区退货模式打破 “原出口关区退回” 的限制,企业可自主选择全国任意口岸就近办理退货,叠加税收免征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退货物流成本和时间成本,帮助企业更快盘活海外库存,提升售后服务响应速度,进一步增强我国跨境电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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